中国龙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龙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发起设立并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的非正式民间团体,会员由中国龙系列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国龙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或受益人(以下简称“客户”)组成。
第二条
俱乐部宗旨:俱乐部秉持诚信、协作、共赢、提升的运作理念,充分发挥云南信托的投资专业优势,努力提供热诚、专业、优质的会员服务,致力于成为连接会员和云南信托之间的沟通桥梁,全心全意地为会员创造财富价值和精神价值。
第三条
俱乐部运作方式:俱乐部通过为会员提供各种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服务、沟通服务、超值服务、优惠服务等,了解客户需求、传导投资理念,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共同谋求物质与精神财富。
第四条
俱乐部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云南信托和俱乐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入会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成为或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
1. 加入中国龙信托计划并持有中国龙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客户;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
3. 具有良好的信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俱乐部会员按持有中国龙信托计划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认购资金不同可分为三类级别:钻石卡会员,金卡会员,银卡会员。
第七条
入会期间,如会员持有中国龙信托计划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认购资金累计金额发生增减,俱乐部有权对其会员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期限为1年,当期限届满时,在满足本章程第五条入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
未经俱乐部同意,会员资格不得转让,且不得将会员卡借与他人参加俱乐部活动。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权按照会员级别享有俱乐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全部或部分活动。
2. 会员可以向俱乐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潜在会员。
3. 会员有权提出退会申请,退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2. 会员在接受会员服务和参加俱乐部活动过程中,应做到善意、诚信;不得以俱乐部的名义或利用其会员资格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于云南信托、俱乐部及其他会员权益的活动;
3. 会员对在接受会员服务和参加俱乐部活动过程中知悉的云南信托、俱乐部和客户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龙信托计划的客户信息、经营状况以及净值表现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经俱乐部理事会决定,可予以劝告、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因会员的行为给云南信托、俱乐部或俱乐部其他会员造成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俱乐部设理事会,是俱乐部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本章程,制定俱乐部其他相关规定;
2. 决定俱乐部会员服务与活动的开展和经费预算;
3. 审议并决定劝告、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4. 修改、解释本章程;
5. 解散俱乐部;及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4名理事组成,均由云南信托任命。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所议事项如需经云南信托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在通过该等审批之后,理事会决定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会员中心,是俱乐部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理事会决定与任命。会员中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2. 负责俱乐部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3. 其他按规定应负责执行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俱乐部设高级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任命。高级顾问享有参加俱乐部活动和提出关于俱乐部管理运作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俱乐部以云南信托上海联络处为常设活动场所。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俱乐部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服务、沟通服务、超值服务、优惠服务等,会员按照会员级别可享有部分或全部会员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俱乐部开展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由云南信托与俱乐部共同承担。但对于超出活动经费预算的部分,由参加活动的会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参加俱乐部活动必须凭本人会员卡与身份证件,由本人亲自参加,不得由他人代为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云南信托中国龙俱乐部理事会享有对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第一条
中国龙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发起设立并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的非正式民间团体,会员由中国龙系列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国龙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或受益人(以下简称“客户”)组成。
第二条
俱乐部宗旨:俱乐部秉持诚信、协作、共赢、提升的运作理念,充分发挥云南信托的投资专业优势,努力提供热诚、专业、优质的会员服务,致力于成为连接会员和云南信托之间的沟通桥梁,全心全意地为会员创造财富价值和精神价值。
第三条
俱乐部运作方式:俱乐部通过为会员提供各种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服务、沟通服务、超值服务、优惠服务等,了解客户需求、传导投资理念,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共同谋求物质与精神财富。
第四条
俱乐部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云南信托和俱乐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入会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成为或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
1. 加入中国龙信托计划并持有中国龙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客户;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
3. 具有良好的信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俱乐部会员按持有中国龙信托计划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认购资金不同可分为三类级别:钻石卡会员,金卡会员,银卡会员。
第七条
入会期间,如会员持有中国龙信托计划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认购资金累计金额发生增减,俱乐部有权对其会员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期限为1年,当期限届满时,在满足本章程第五条入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
未经俱乐部同意,会员资格不得转让,且不得将会员卡借与他人参加俱乐部活动。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权按照会员级别享有俱乐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服务,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全部或部分活动。
2. 会员可以向俱乐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潜在会员。
3. 会员有权提出退会申请,退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2. 会员在接受会员服务和参加俱乐部活动过程中,应做到善意、诚信;不得以俱乐部的名义或利用其会员资格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于云南信托、俱乐部及其他会员权益的活动;
3. 会员对在接受会员服务和参加俱乐部活动过程中知悉的云南信托、俱乐部和客户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龙信托计划的客户信息、经营状况以及净值表现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经俱乐部理事会决定,可予以劝告、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因会员的行为给云南信托、俱乐部或俱乐部其他会员造成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俱乐部设理事会,是俱乐部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本章程,制定俱乐部其他相关规定;
2. 决定俱乐部会员服务与活动的开展和经费预算;
3. 审议并决定劝告、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4. 修改、解释本章程;
5. 解散俱乐部;及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4名理事组成,均由云南信托任命。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所议事项如需经云南信托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在通过该等审批之后,理事会决定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会员中心,是俱乐部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理事会决定与任命。会员中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2. 负责俱乐部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3. 其他按规定应负责执行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俱乐部设高级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任命。高级顾问享有参加俱乐部活动和提出关于俱乐部管理运作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俱乐部以云南信托上海联络处为常设活动场所。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俱乐部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服务、沟通服务、超值服务、优惠服务等,会员按照会员级别可享有部分或全部会员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俱乐部开展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由云南信托与俱乐部共同承担。但对于超出活动经费预算的部分,由参加活动的会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参加俱乐部活动必须凭本人会员卡与身份证件,由本人亲自参加,不得由他人代为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云南信托中国龙俱乐部理事会享有对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